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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:有关集团诉讼

1999-07-21 来源:生活时报 李木盾 我有话说

这是一个集团诉讼案。而集团诉讼和我们所知的一般诉讼是不同的。

在一般诉讼中,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,有时,原告方和被告方虽然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(如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),但他们必定是明确的几个人或几个组织。从理论上讲他们(原告和被告)之间是平等的。法官的职业性质是消极的,只是在他们之中的原告一方提起诉讼后,才面对他们,居中裁判。

但事实上在社会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,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太多,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极为宽泛——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、空间和受侵害的对象都可能是不确定的。而被认为是侵害行为的实施者,又可能是在财力、权势等方面能量极大者,它甚至影响——当然不一定会左右——政府、传媒。同时,被认为是侵害的行为与被认为是权利被侵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又不像一般的侵权行为那样明显。这时,受侵害者就会感到“冤无头,债无主”,无法告诉;就是告到法院,也很难证明是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权利。

一个人引火烧了另一个人的房子——即使不是故意的——房子被烧的人也可告到法院,要求赔偿。一个工厂的废水污染了周围的农田,农作物受损的农民都可以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告到法院,要求赔偿。但如果是不吸烟的人被动吸烟,因而损害了健康,怎么办呢?他可能在很多地方被动吸烟,说不清是哪一个吸烟的人何时何地的吸烟行为损害了他的健康,说不清是哪一个烟厂的烟损害了他的健康,但他的健康因被动吸烟而受损害却是事实——这个例子就是“航空小姐被动吸烟案”——一个美国著名的集团诉讼案的事实。

另一个在美国同样著名的集团诉讼案是“越南老兵案”。越战中,美国为使越南游击队无法隐藏在枝叶繁茂的林木中,使用了一种化学制剂导致林木落叶。战后,不少老兵感到身体不适。一场以政府机关为被告的集团诉讼开始了。

美国的集团诉讼一旦启动,所有同样受到侵害的人都可能得到补偿——除非你事先声明放弃权利。

集团诉讼的被告或为大公司,或为政府机关,案情特点是诉讼期间长、取证难,所须的费用也极高。一般人和组织是无法支撑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在美国是靠了有雄厚力量的律师事务所推进这种诉讼的。专业力量极强且财力雄厚的律师机构先办案,待案件有了结果后,从被告的赔偿中按比例提取诉讼费。同时,在这种诉讼中,在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——公正与正义——要求下,法官也可能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。

集团诉讼的案件又极为复杂,有时并不以判决定胜败来结束诉讼,而是以案外的谈判、和解结束诉讼,甚至由被告方拿出一大笔钱用于公益事业来结束诉讼。像本案这样作出判决的并不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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